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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小组讨论立法法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15-03-10  点击量:1068


  做好立法前调研 进一步明确立法程序科学化

  界别小组讨论立法法修正草案

 

  四川政协网北京3月9日讯(记者 张异同)按照会议议程,今日上午9时,政协召开小组会议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自2014年8月至9月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并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集了意见,目前正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全国政协委员阿什老轨。四川政协网记者 张异同 摄。

 

  在讨论中,阿什老轨、王福耀等委员建议,在立法前要做好调研工作尤其是立法评估工作,“不能坐在办公室立法”,以免法律之间相互否定的现象出现。委员们指出,当前,“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在至今犹存,现存《立法法》并未担负起科学立法的重任。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处于动态立法的阶段,在“立、改、废、试”等方面时间设置不科学,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立法工作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王福耀。四川政协网记者 张异同 摄。

 

  在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有“良法可依”更为重要。讨论中,这一观点在委员中形成了共识,要让立法不再“任性”,要进一步明确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施杰、谢商华、孙林夫、杨伟等委员表示,要更加突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公正性。加强立法监督,进一步明确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并不断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四川政协网记者 张异同 摄。

 

  在委员们认真讨论中,施杰委员还提出,鉴于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立法专业性较强,应注意加强和改进这类法律立法前的调研,通过深入调研,了解专业领域的现状、发展的趋势,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新技术、管理标准、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问题。施杰说:“这类法律的起草不仅要吸收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还需要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有代表性的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不同的方式参与,避免专业管理部门主导立法而造成部门利益可能给立法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防再次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全国政协委员谢商华。四川政协网记者 张异同 摄。

 

  对于立法法修正草案中第七十二条提到的“赋予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立法权”问题,委员们建议要严格规范立法人员的素质和程序,明确立法范围,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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